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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热反射玻璃标准

    来源:LANDGLASS  浏览量:6957  发布时间:2016-01-07 09:31:52
    前  言
       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,除耐辐照性能外,其它光学性能和理化性能等效采用了日本工业标准JIS R3221-90《热反射玻璃》,且本标准中规定的外观质量指标严于JIS R 3221-90中的规定。同时,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,增加了色差指标。
   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研究设计院提出并归口。
    本标准起草单位: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设计院、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化研究所。
  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广东宏江玻璃公司。
    本标准起草人:张茁青 刘起英 尹靖宇 张志勇
    1 范围
        本标准规定了热反射射玻璃的分类、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适用于建筑及其他方面使用的热反射玻璃。
    2 引用标准
       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    GB/T 2680-94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、太阳光直接透射比、太阳能总透射比、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。
    GB 5137.1-1996 汽车安全玻璃力学性能试验方法
    GB 11614-89 浮法玻璃
    GB/T 11942-89 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测量方法
    3 产品分类

    3.1 产品按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。
    3.2 产品按厚度分为5,6,8,10,12mm五类。
    4 要求

    4.1 尺寸允许偏差(包括偏斜)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    4.2 厚度偏差、裂口、弯曲度和边部凸出或残缺部分及缺角深度应符合GB11614的规定。
    4.3 外观质量
    热反射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    注:集中针孔(孔洞)是指直径在100mm面积内超过20个
    4.4 光学性能
    热反射玻璃的光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    4.5 色差热反射玻璃的反射色差不应大于3CIELAB色差单位。
    4.6 耐磨性
    热反射玻璃的耐磨性,按5.4 进行试验,其磨前、磨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不应大于4%。
    4.7 耐酸性
    热反射玻璃的耐酸性,按5.5 进行试验,其试验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不应大于4%。
    4.8 耐碱性
    热反射玻璃的耐碱性,按5.6 进行试验,其试验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不应大于4%。
    5 试验方法
    5.1 厚度偏差、尺寸偏差、弯曲度及外观质量按GB 1161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。针孔的测定使用装有五只间距300mm的40瓦日光灯管的黑色框架。玻璃垂直放置,与日光灯管平行且相距600mm,观察者距玻璃60cm,视线垂直玻璃进行观察,缺陷尺寸用精度0.1mm的读数显微镜测定。
    5.2 光学性能
    光学性能按GB2680进行测定。
    5.3 色差
    5.3.1 测量方法反射色差的测量依据GB/T11942进行,照明与观测条件为垂直照明/漫射接收(含镜面反射,0/t)或漫射照明/垂直接收(含镜面反射,t/0)。被测试样的背面应装集光器或垫黑绒,或在整个色差测量过程中,被测试样的背景保持一致采用镜面反射体作为工作标准,如镀铝镜或镀银镜,而不采用漫反射体工作标准。色差(ΔEab*)按CIE 1976LAB均匀色空间色差公式评价,色差单位为CIELAB。测量应取中间部位。测量单面镀膜玻璃反射色时,应以玻璃面(非镀膜面)为测量面。
    5.3.2 同一片玻璃的色差
    在同一片玻璃的四角和正中间取50mm×50mm的试样五片,试样外边缘距该片玻璃边缘50mm,以中间样品作为标准片,其余四片均与该片进行反射颜色比较,分别测得4个ΔEab*值,4个值的平均值即为该片玻璃的色差。
    5.3.3 一批玻璃的色差
    从一批玻璃随机抽取的样本中再随机抽出五片,测量其L*、a*、b*值,以其中a*或b*最大或最小的1片作为标准片,其余四片均与该片进行反射颜色比较,分别测得4个ΔEab*值,4个值的平均值即为该片玻璃的色差。
    5.4 耐磨性
    5.4.1 试样
    以与制品相同工艺方法制造的约100mm×100mm的试片为试样。
    5.4.2 磨耗试验机
    磨耗试验机按GB5137.1的规定。
    5.4.3 步骤
    5.4.3.1 磨耗前试样用符合GB/T2680的分光光度计测量图所示4点的可见光透射比,计算其平均值。
    5.4.3.2 以膜面为磨耗面,将试样安装在磨耗试验机的旋转台上旋转试样。试样旋转的次数按表4规定。

    5.4.3.3 对磨耗后的试样,用同样仪器测定图2所示的4点的可见光透射比,计算其平均值。 
    5.4.3.4 对磨耗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之绝对值。
    5.5 耐酸性
    5.5.1 试样
    以与制品相同工艺方法制造的25mm×50mm的试片为试样。
    5.5.2 步骤
    5.5.2.1 用符合GB2680的分光光度计测定浸渍前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。 
    5.5.2.2 将试样整个浸入23℃±2℃,1N的盐酸中,浸渍时间按表5规定。

    5.5.2.3 浸渍后水洗,干燥试样,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。
    5.5.2.4 求出浸渍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。
    5.6 耐碱性
    5.6.1 试样
    以与制品相同工艺方法制造的约25mm×50mm的试片为试样。
    5.6.2 步骤
    5.6.2.1 用符合GB2680的分光光度计测定浸渍前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。 
    5.6.2.2 将试样整个浸入23℃±2℃,1N的氢氧化钠中,浸渍时间按表5规定。 
    5.6.2.3 浸渍后水洗、干燥试样,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。
    5.6.2.4 求出浸渍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。
    6 检验规则
    6.1 检验分类
    6.1.1 出厂检验
    出厂检验项目为4.1、4.2、4.3。
    6.1.2 型式检验
   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。
    6.2 抽样与组抽规则
    6.2.1 产品的出厂检验按表6规定进行随机抽样。

    6.2.2 对产品的其他性能,根据检验项目要求从批量中随机抽取。 
    当产品批量大于1000片时,以1000片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。
    6.3 判定规则
    6.3.1 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6的不合格判定数,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、尺寸偏差、厚度偏差、弯曲度不合格。 
    6.3.2 其它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。 
    6.3.3 若上述各项中,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    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
    7.1 标志
    木箱表面应印有工厂名称、商标、产品名称、产品等级、类别、规格、数量、颜色、防潮、易碎、堆放方向、装箱日期等标志。集装箱也要有相应的标志。
    7.2 包装
    7.2.1 包装箱应坚固。边角、表面应有防碰撞措施,但不准有漏钉、透钉。
    7.2.2 箱底要内垫泡沫塑料,箱内垫塑料布,玻璃片之间应有保护材料。 
    7.2.3 集装箱(架)包装,玻璃片之间加保护材料,外包塑料布防潮。
    7.3 贮存及运输
    7.3.1 玻璃必须在干燥房间内保管,在运输和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。 
    7.3.2 玻璃在贮存、运输和装卸时,箱盖向上,箱子不得斜放和侧放。 
    7.3.3 运输时箱头朝向运输方向,并采取措施防止倾倒滑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