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1 厚度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。
5.2 尺寸偏差,长1500mm以内(含1500mm) 不得超过±3mm,长超过1500mm不得超过±4mm。
5.3 尺寸偏斜,长1000mmm,不得超过±2mm。
5.4 弯曲度不得超过0.3%。
5.5 边部凸出残缺部分不得超过3mm,一片玻璃只许有一个缺角,沿原角等分线测量不得超过5mm。
5.6 可见光总透过率不得低于表2规定
5.7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
5.8 玻璃15mm边部,一等品、合格品允许有任何非破坏性缺陷。
6.7 尺寸偏斜及缺角的测定
7.3 判定规则
5.9 玻璃不允许有裂口存在。
5.10 标准无规定的技术要求,由供需双方协商。
6 检验方法
6.1 尺寸用符合JB 2546规定的金属尺测量。
6.2 厚度用符合GB 1216规定的千分尺在 四边各取一点测量,厚度差均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。
6.3 可见光总透过率按GB 2680或使用等效的仪器测定。
6.4 波筋的测定
6.4.1 设备
a. 光源:24V,150~240W的卤钨钉。
b. 屏幕:白色、不反光。
c. 支架:能使试样垂直放置,并可平行屏幕移动。
6.4.2 检验步骤
玻璃按拉引方向垂直放置,与光线成60°角,距光源6m。白色屏幕与玻璃平行,相距0.7m,观察屏幕呈现的明暗条纹,参照波筋样板确定等级。
6.5 气泡、划伤、砂粒、疙瘩、麻点、线道检验
6.5.1 设备
黑色框架:装有数支40W日光灯管,灯管间距300mm。
6.5.2检验步骤
将玻璃按拉引方向垂直放置, 与日光灯管平行并相距600mm,观察者距玻璃600mm,视线垂直玻璃观察,缺陷尺寸用符合JB2546规定的金属尺或放大10~20倍的读数显微镜测定。
6.6 弯曲度的测定
将玻璃垂直放置,不施加外力,沿板边水平放一足够长的直尺。玻璃弓形弯曲时,测量对应弦长的弧高;波形时,测量对应波峰到波峰(或波谷到波谷),距离间的波谷的深度(或波峰高度),按下式计算弯曲度:
将直角尺放在玻璃上,使角顶点、一边分别与玻璃顶点、一边对齐,测量直角尺另一边1m处与玻璃板的距离。缺角深度是是沿角平分线从原角顶向内测量。
7 检验规则
7.1 检验分类
出厂检验:检验项目为厚度偏差、尺寸偏差、外观质量。
型式检验: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该种产品的全部技术要求。
7.2 抽样方法
按表4规定进行随机抽样。
7.3.1 一片玻璃合格判定: 玻璃各项技术要求均达到本标准技术要求时,该片玻璃视为合格。
7.3.2 一批玻璃合格判定,任何一项指标中,不合格片数少于或等于表4规定时,该批玻璃视为合格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8.1 玻璃用木箱或集装箱(架)包装,箱(架)应便于装卸、运输。木箱包装(架)应符合JC/T 513要求;集装箱(架)应符合GB/T 6382.1和GB/T 6382.2要求。
8.2 运输时,箱头朝向车辆运动方向,应防止箱(架) 货倒滑动,运输和装卸时箱盖朝上,不得倒放或斜放并需有防雨措施。
8.3 玻璃应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存放。